gap認證檢查表(作物基礎)
已有40人閱讀此文 - - - Pet Coach章節/條款號 | 控制點 | 符合性要求 | 水平 | 符合性 (是/否/不適用) | 判定依據 | 備注 |
4要求 | ||||||
4.1可追溯性 | ||||||
4.1.1 | 產品可追溯到種植的注冊農場(和其他相關的注冊地區),且能夠從農場追蹤到直接客戶。 | 有文件化的追溯體系確保注冊農場生產的產品可追溯回農場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并由農場追蹤到直接客戶。每一批產品的收獲信息應和生產記錄或 具體生產者的農場相聯系。如果有處理 過程還應包括農產品處理信息。全部適用。 | 1級 | |||
4.2繁殖材料 | ||||||
4.2.1質量和健康 | ||||||
4.2.1.1 | 應有保證種子質量(無有害生物)的文件。 | 有種子質量、品種純度、名稱、批號和銷售商的種子記錄或證書。 | 3級 | |||
4.2.1.2 | 購買的繁殖材料應有質量保證書或生產合格保證書。 | 應有證明繁殖材料滿足預期目標的記錄,如質量保證書、交貨條件或確認書。進境繁殖材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 2級 | |||
4.2.1.3 | 應將植物質量控制系統用于室內育苗繁殖。 | 應有包括可見病蟲害監控體系在內的質量控制系統,且保持最新的記錄。監控體系應包括相關記錄和母本的鑒別或源作物的種植地。須定期進行記錄。如培育的樹苗或植株僅自用(不出售),有上述要求即可。如使用了根莖,應特別關注根莖來源的相關文件。 | 2級 | |||
4.2.2對病蟲害的抗性 | ||||||
4.2.2.1 | 選擇對病、蟲害具有抗性或耐性的品種。 | 可證明種植品種對病、蟲害具有抗性或耐性。 | 2級 | |||
4.2.3化學處理和包衣 | ||||||
4.2.3.1 | 應有購買的繁殖材料化學處理的記錄(如種子 、根莖) | 如生產者對種子/一年生根莖進行處理,應有記錄,其中包括使用的產品名稱及其靶標(蟲害和(或)病害)。如供應商出于儲存目的,對種子/一年生根莖進行處理,應保留所使用的化學品的相關證據(保持記錄及種子包裝等)。 | 2級 | |||
4.2.3.2 | 繁殖期間,應對室內育苗過程中植保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 | 室內種苗繁殖期間,如果使用了植保產品進行處理,應有相應記錄并按照本部分4.8.2 條款中的要求記錄。如有室內育苗,則全部適用。 | 2級 | |||
4.2.4播種和(或)定植 | ||||||
4.2.4.1 | 應記錄播種(或定植)率、播種 (或 定植)日期的記錄 | 保留播種(或定植)率、播種(或定植)日期的記錄并可隨時提供 | 2級 | |||
4.2.5 轉基因作物(如未使用轉基因品種,則不適用) | ||||||
4.2.5.1 | 轉基因作物的種植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 注冊的農場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文本及其符合規定的證明。保留了特定的基因修飾和(或)專門標識的記錄,并聽取相關種植管理部門的建議。如有轉基因作物,則全部適用。 | 1級 | |||
4.2.5.2 | 應有文件證明種植、使用和生產 的注冊產品源 自轉基因技術 | 如果是轉基因產品,具有 該產品種 植、使用或 生產的記錄 | 2級 | |||
4.2.5.3 | 應將產品的轉基因狀況告知直接 客戶 | 提供與客戶溝通的書面證據。如有轉基因作物,則全部適用。 | 1級 | |||
4.2.5.4 | 應對轉基因材料(如:作物和試用品)實施風險評估并制定管理方案使風險降到最低,例如對臨近的非轉基因作物的意外污染控制和產品的純度保持。 | 根據初步風險評估結果(或表明應用了風險評估),證明已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意外污染。如有轉基因作物 ,則全部適用。 | 2級 | |||
4.2.5.5 | 為防止意外污染,轉基因作物應與其他作物分別處理和儲存。 | 為確保產品純度,轉基因作物儲存時,對其儲存狀況進行了感官評價。如有轉基因作物,則全部適用。 | 1級 | |||
4.3 場所歷史和管理 | ||||||
4.3.1 輪作 | ||||||
4.3.1.1 | 一年生作物宜有適當的輪作 | 可通過作物種類、種植日期和(或)植保產品的使用記錄證明輪作情況。 | 2級 | |||
4.4 土壤管理 | ||||||
4.4.1土壤耕作圖 | ||||||
4.4.1.1 | 農場宜有土壤耕作圖。 | 土攘耕作圖包括了每個地塊的土壤類型(基于土壤剖面或土壤分析或區域土壤類型圖) | 3級 | |||
4.4.2耕作 | ||||||
4.4.2.1 | 為避免土壤桓結,宜采用適當方法保持或改良土攘結構。 | 耕作的方法適合該地塊 | 2級 | |||
4.4.3水土流失 | ||||||
4 .4.3.1 | 采用的耕作技術應能夠降低水土流失發生的可能性。 | 應有現場或書面材料證明采取了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如在斜坡上使用十字線技術、在邊界造排水系統、種草 、種樹等。 | 2級 | |||
4.5 肥料的使用(如不涉及肥料施用,則以下條款不適用) | ||||||
4.5.1 營養要求 | ||||||
4.5.1.1 | 肥料的施用應與作物和土壤狀況的特定需求相適應,同時將對非目標物種或作物、環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響降到最低。 | 證明己考慮了作物的營養需要、土壤肥力和土壤殘留養分,應提供分析記錄和/或具體作物營養需求的材料。全部適用。 | 2級 | |||
4.5.2肥料數量和類型的使用建議 | ||||||
4.5.2.1 | 如果由外聘農技人員指導肥料的施用(包括有機肥和化肥),外聘農技人員應具有相關資質和能力。 | 有書面材料證明外聘的農技人員接受過專門的培訓,其有能力正確指導各種肥料的施用。 | 2級 | |||
4.5.2.2 | 如不是由外聘農技人員指導肥料的施用,內部人員應有肥料使用的知識和能力。 | 通過技術文件(如參加產品的技術講座,專門的培訓)或使用工具情況(如軟件、現場監測方法)證明負責肥料施用數量和類型的內部人員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水平。 | 2級 | |||
4.5.3 施肥記錄 | ||||||
4.5.3.1 | 應記錄施肥的耕地、果園或溫室的有關信息。 | 保持所有施肥記錄,包括施用肥料的耕地、果園或溫室的面積、名稱或相關信息。同樣適用于水培情況和水肥的使用。全部適用。 | 2級 | |||
4.5.3.2 | 應記錄所有肥料施用的日期。 | 文件記錄了肥料施用的日期。全部適用。 | 2級 | |||
4.5.3.3 | 應記錄所有肥料施用的類型。 | 文件記錄了所有施用肥料的商品名、類型(如:氮肥、磷肥、鉀肥)和有效成分含量。全部適用。 | 2級 | |||
4.5.3.4 | 應記錄所有肥料的施用量。 | 文件記錄了所有肥料的施用量或體積,允許推薦用量和實際用量不一致。全部適用。 | 2級 | |||
4.5.3.5 | 應記錄所有肥料的施用方法。 | 文件記錄了施肥機械類型和施肥方法。全部適用。 | 2級 | |||
4.5.3.6 | 應記錄操作人員的情況。 | 記錄所有配制和施用肥料的人員姓名。如果同一個人配制并施肥,可只記錄一次。全部適用。 | 2級 | |||
4.5.4 施肥機械 | ||||||
4.5.4.1 | 施肥機械應保持良好狀態,每年校驗以確保其準確性。 | 有維護記錄(如:維護日期和維護類型)或購買施肥機械配件的發票。每年至少由專業公司、設備供應商或者農場的技術負責人對施肥機械進行一次校準,應保留校準記錄。 | 2級 | |||
4.5.5肥料的儲存(未有肥料儲存時不適用) | ||||||
4.5.5.1 | 應能夠提供最新的肥料庫存清單。 | 庫存清單標明了存貨的種類和數量,每3個月至少更新一次庫存清單。 | 2級 | |||
4.5.5.2 | 肥料和植保產品應分開儲存。 | 肥料和植保產品應分開儲存,采用物理隔斷(墻、護墻板等)的方式以防止交叉污染。如有與植保產品共同使用的液肥時,允許在密封狀態完好的情況下與植保產品儲存在一起。 | 2級 | |||
4.5.5.3 | 肥料儲存區域應有遮蓋。 | 儲存區域有相應設施防護肥料不受陽光、霎氣或雨水等因素影響。使用的覆蓋物應基于風險評估的結果(如:肥料 類型、天氣狀況、臨時儲存時間等)。石灰和石膏肥料可儲存在田間。桶裝液肥可存放在室外,存放的要求應符合安全要求。 | 2級 | |||
4.5.5.4 | 肥料儲存區域應潔凈。 | 肥料的儲存區域無廢棄物,無鼠害,滲漏和泄露物巳清除干凈。 | 2級 | |||
4.5.5.5 | 肥料儲存區域應干燥。 | 肥料儲存區域通鳳良好,能夠防止雨淋,避免儲存密度過大。不可直接存放在地面上。 | 2級 | |||
4.5.5.6 | 肥料應以適當的方式儲存,從而降低污染水源的風險。 | 所有肥料的存放應將對水源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如液肥儲存應設有防護(根據國家或地方法規的要求儲存,如沒有相應的規定,則儲存能力應為最大儲藏量的 110%),并考慮了河道和洪水污染的風險等。 | 2級 | |||
4.5.5.7 | 有機肥料儲存應適 當,以降低污染環境、影響人類和動物安全的風險。 | 有機肥料應儲存在指定區域。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有機肥料對地表水的污染或者將有機肥料儲存到離河道至少25m以外的區域。 | 2級 | |||
4.5.5.8 | 有機肥料和化肥應與采收產品及植物繁殖材料分開儲存。 | 有機肥料和采收產品及植物繁殖材料應分開儲存。 | 1級 | |||
4.5.6 有機肥料(不施用有機肥料則不適用) | ||||||
4.5.6.1 | 禁止使用人類生活的污水淤泥和城市垃圾。 | 不使用人類生活的污水淤泥和城市垃圾。全部適用。 | 1級 | |||
4.5.6.2 | 使用前,應對有機肥料的來源、性質和用途進行風險評估。 | 有文件證明對有機肥料的潛在危害進行了分析,如疾病傳播、雜草種子含量、堆肥方法、重金屬含量、施用的時機、施用的部位(直接接觸可使用部分或是施用于植株基部) 等。風險評估中包括了沼氣中基底成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內容。參見附錄A。 | 2級 | |||
4.5.6.3 | 宜對使用的有機肥料的營養成分進行分析。 | 有書面記錄證明對所用有機肥料的氮、磷、鉀含量進行分析或者能提供公認的標準養分值。 | 2級 | |||
4.5.7養分含量 | ||||||
4.5.7.1 | 購買的肥料應有營養成分(如:氮、磷、鉀)說明。 | 應有購買肥料的氮、磷、鉀營養成分含量說明記錄,或者能提供公認的標準養分值。適用于近12個月按良好農業規范標準種植的作物所施用的全部肥料。 | 2級 | |||
4.5.7.2 | 購買的肥料應有化學成分(包括重金屬)說明。 | 成分說明應詳細記錄了所有肥料的化學成分(包括重金屬),適用于近12個月按良好農業規范標準種植的作物所施用的全部肥料 | 3級 | |||
4.6.灌溉和(或)施肥(不進行灌溉時不適用) | ||||||
4.6.1預測灌溉 | ||||||
4.6.1.1 | 宜使用系統的預測方法計算作物的需水量。 | 提供計算結果并有相應支持性數據,包括雨量計、基質排水量測試儀器、蒸發計、土壤水分張力計和土壤耕作圖。 | 3級 | |||
4.6.2灌溉和(或)施肥方法 | ||||||
4.6.2.1 | 應采用有效的、經濟的供水系統,以確保最佳水資源利用率。 | 感宮評估,所用的灌概系統是高效的。生產者應在技術條件以及經濟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最有效的灌概系統,同時符合當地水資源使用的法律法規要求。 | 1級 | |||
4.6.2.2 | 宜有水資源管理計劃 ,優化水的使用并減少水的浪費。 | 有書面的水資源管理計劃,并列出水資源管理的方法及步驟。 | 3級 | |||
4.6.2.3 | 宜保留灌溉用水記錄。 | 記錄包括灌概日期和灌溉量。如果按照灌溉程序操作,記錄中包括計算的和實際的灌溉用水量。 | 3級 | |||
4.6.3灌溉用水的質量 | ||||||
4.6.3.1 | 禁止使用未經處理的污水進行灌溉和(或)施肥。 | 未經處理的污水和從工業廢水中再生的水不能用于灌溉和(或)施肥。處理后的灌溉用水質量符合我國有關規定和(或)WHO《農業和漁業廢水和排泄物安全使用指南》的要求,參見GB/T 20014.2-2013 B.6 水的評估。全部適用。 | 1級 | |||
4.6.3.2 | 每年應對灌溉和(或)施肥用水進行風險評估。 | 風險評估考慮了各種來源的灌概或施肥用水中潛在的微生物、化學和物理污染。風險評估還應至少覆蓋下列內容:灌溉方法、灌溉的時機、灌溉的植株的部位、水質分析頻率、水源情況、污染物的來源和感病情況、灌溉水的出水源頭環境、灌溉的作物。灌溉的作物應考慮:——可以生食且無需剝皮食用的作物;——可以生食且無需剝皮食用或有病菌污提歷史的作物;——可以生食且需剝皮食用的或無顯著病菌污染歷史的作物;——不能生食的 | 2級 | |||
4.6.3.3 | 灌溉用水水質分析頻率應符合風險評估(本部分4.6.3.2)的要求。 | 灌概用水分析頻率應結合風險評估的結果,風險評估應考慮作物的特性。水樣應取自灌溉系統的出水口或盡量接近出水口的取樣點。 | 2級 | |||
4.6.3.4 | 基于風險評估結果,當灌溉水存在微生物風險,則需考慮相應檢測。 | 基于風險評估結果進行的微生物污染檢測,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并保留結果。 | 2級 | |||
4.6.3.5 | 水質檢測宜由有資質的實驗室實施分析。 | 檢測實驗室提供相應材料,證明其檢測能力應符合GB/T27025或同等標準的要求證明。 | 3級 | |||
4.6.3.6 | 基于風險分析的結果,在下茬作物收獲期前,對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措施。 | 記錄了采取的措施及處理結果。 | 2級 | |||
4.6.4灌溉和(或)施肥用水的供應 | ||||||
4.6.4.1 | 為保護環境,應從可持續的水源取水。 | 可持續的水源是指在正常(平均)條件下能夠提供足夠用水的水源。 | 2級 | |||
4.6.4.2 | 適當時宜征求主管部門的取水建議。 | 適當時宜有主管部門對此項目的書面交流信息(如:信件、許可證等) | 2級 | |||
4.7有害生物綜合管理(IPM) | ||||||
4.7.1 | 宜使用認可的有害生物綜合管理技術。 | 有證據表明使用了適用的有害生物綜合管理技術。 | 3級 | |||
4.7.2 | 應通過培訓和指導的方式幫助有害生物綜合管理的實施。 | 由外部人員幫助培訓指導,則應有書面材料證明其有相關資質并接受過專門培訓,有能力正確指導有害生物綜合管理的實施。由生產者自己實施,應能證明負責有害生物綜合管理的內部人員具有相應技術水平和使用工具能力。 | 2級 | |||
4.7.3 | 生產者應證明至少已采取了一種“預防性”的措施。 | 生產者應證明至少采取了作物輪作、消除有害生物和土 壤管理等行動,包括采用的栽培方法能夠降低有害生物侵襲的范圍和程度,從而降低干預的使用。參見附錄B。 | 1級 | |||
4.7.4 | 生產者應證明至少已采取了一種“預測預報”措施。 | 生產者應證明至少采取了一種行動,如常規的定期檢查有害生物對作物的影響、鑒別和檢查有寄生物天敵出現的時間和程度、使用信息素和其他相關誘捕系統進行監控,并根據這些信息來用了有害生物管理技術,參見附錄B。 | 1級 | |||
4.7.5 | 在采用化學防治之前,至少已經采取一種非化學防治方法。 | 生產者應證明只有在有害生物的侵襲已影響到作物的經濟價值時,才使用特定的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如選擇性的使用植保產品,使用的方法應盡可能降低抗性產生的風險。如有可能,應考慮非化學方法,如使用天敵和采用經濟的生物方法,也可使用其他方法(如:機械或誘捕等)控制有害生物,參見附錄B。 | 1級 | |||
4.7.6 | 如使用植保產品防治有害生物,應為最低推薦使用量。 | 已記錄植保產品的使用理由、靶標和閾值。全部適用。 | 2級 | |||
4.7.7 | 為防止產生抗藥性,應按照使用說明進行操作。 | 多次使用植保產品時,有證據表明遵循了說明書上防止產生抗藥性的建議。 | 2級 | |||
4.8植保產品(如不涉及植保產品施用,則以下條款不適用) | ||||||
4.8.1植保產品的選擇 | ||||||
4.8.1.1 | 使用的植保產品應經國家登記許可,并被批準用于種植的作物。 | 使用的植保產品經國家登記許可。全部適用。 | 1級 | |||
4.8.1.2 | 使用的植保產品應與產品標簽推薦的靶標相一致。 | 針對病、蟲、草害或靶標,根據產品標簽和有關規定選用適合的植保產品。全部適用。 | 1級 | |||
4.8.1.3 | 應保留使用的植保產品的購貨憑證,并記錄購貨渠道。 | 有植保產品購買的地點、時間和購貨憑證,并保留生產商相關信息。 | 2級 | |||
4.8.1.4 | 應保留最新的國家批準的用于種植作物上的植保產品的清單。 | 有批準用于農場中種植的或過去12個月內種植過的認證作物上的植保產品(包括有效成分和作用的生物)的商品名清單。 | 2級 | |||
4.8.1.5 | 保留的植保產品清單應考慮國家和(或)地方的植保產品法規的變化。 | 保留的清單已根據最新的植物保護法規的變化進行適時更新。全部適用。 | 2級 | |||
4.8.1.6 | 不使用禁用的化學品。 | 應有記錄證實近 12 個月內未使用我國和產品消費地禁用的化學品。 | 1級 | |||
4.8.1.7 | 負責選擇植保產品的農技人員應能勝任相應的工作。 | 應表明負責選擇植保產品的技術人員能勝任相應的工作,可通過資格證書或專門培訓證書證明。 | 1級 | |||
4.8.1.8 | 農場技術人員自己選擇植保產品時,其能力和水平應符合要求。 | 應表明負責選擇植保產品的農場技術人員能勝任相應的工作,可通過技術文件或參加過專門培訓的經歷證明。 | 1級 | |||
4.8.1.9 | 植保產品的用量應按照標簽的說明并準確計算、配制和記錄。 | 植保產品的用量應按照標簽的說明準確計算、配制,并予以記錄。全部適用。 | 2級 | |||
4.8.2 使用記錄 | ||||||
4.8.2.1 | 應記錄植保產品處理的作物名稱和品種。 | 有植保產品處理作物的名稱和品種的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4.8.2.2 | 應記錄植保產品的使用地點。 | 有植保產品處理的作物所在的耕地、果園或溫室面積和名稱的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4.8.2.3 | 應記錄植保產品的使用日期。 | 有植保產品使用日期的記錄。如使用時間超過一天,應記錄使用結束的日期。全部適用。 | 1級 | |||
4.8.2.4 | 應記錄使用的植保產品的商品名和有效成分。 | 有所有使用的植保產品的商品名和有效成分的記錄。應將商品名和有效成分結合起來。全部適用。 | 1級 | |||
4.8.2.5 | 應記錄植保產品的使用人員。 | 記錄中應有所有植保產品使用人員信息。全部適用。 | 2級 | |||
4.8.2.6 | 應記錄植保產品的使用理由。 | 植保產品使用記錄應有處理的病害、蟲害或雜草名稱和學名,如果使用通用名,應與標簽上的名稱相關聯。全部適用。 | 2級 | |||
4.8.2.7 | 應有植保產品使用的技術授權記錄。 | 記錄中有指導使用植保產品的技術負責人員的簽字和使用某種植保產品的決定及其劑量。全部適用。 | 2級 | |||
4.8.2.8 | 應記錄植保產品的使用量。 | 記錄了所用的植保產品的體積或重量,使用國家認可的計量單位,使用方法見GB3100。全部適用。 | 2級 | |||
4.8.2.9 | 應記錄植保產品的施用機械。 | 記錄使用機械的類別(不同設備分別標出)、施用方法(如:背負式、超低容量噴霧、通過灌溉系統、噴粉、噴霧、噴氣或其他方法)的記錄。全部適用。 | 2級 | |||
4.8.2.10 | 應記錄植保產品的安全間隔期。 | 記錄植保產品安全間隔期(如植保產品標簽沒有安全間隔期數據,則數據信息來源應可靠)的記錄。全部適用。 | 1級 | |||
4.8.3安全間隔期(不適用于花卉和觀賞性植物) | ||||||
4.8.3.l | 使用的植保產品應遵守安全間隔期。 | 生產者建立書面程序,證明使用的植保產品遵守了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如記錄植保產品的使用日期和作物的收獲日期),尤其是在連續收獲的情況下,現場應有適 當的措施(如:警示標識、施用時間等)確保田地、果園或溫室中徹底遵守了安全間隔期,見4.8.6.4,全部適用,花卉和觀賞性植物除外。 | 1級 | |||
4.8.4 施用機械 | ||||||
4.8.4.1 | 為保證施用量的準確,使用的設備應處于良好狀態并每年校驗。 | 植保產品施用設備應處于良好的狀態,保存所有維修、換油等維護證據。參見附錄C中關于施用設備的感官檢驗和性能栓測的符合性要求確保近一年中,植保產品施用設備(自動和手動)經過了校驗以保證有效運行校驗應在有效的方案下進行或校驗人員可證明其勝任該工作。全部適用。 | 2級 | |||
4.8.4.2 | 如有獨立的校準檢定計劃,生產者宜參加該計劃。 | 有文件證明生產者參加了獨立的校準檢定計劃。 | 3級 | |||
4.8.5 剩余藥液的處理 | ||||||
4.8.5.1 | 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的處理應不危及食品安全和環境。 | 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應按照國家或地方法規進行處理。如無法規,則根據4.8.5.2 和 4.8.5.3 進行了處理。全部適用。 | 1級 | |||
4.8.5.2 | 處理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宜施用于未施藥的作物,且不超過推薦的使用劑量,并進行記錄。 | 當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用于尚未施藥的作物時,有證據證明未超過標簽上的推薦劑量,記錄應與施用植保產品所做記錄要求相同。 | 3級 | |||
4 .8.5.3 | 處理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宜施用于指定的休耕地,并進行記錄。 | 當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用于指定的休耕地時,證明此操作的合法性并保持記錄,記錄應與施用植保產品所做記錄要求相同,同時避免對地表水的污染。 | 3級 | |||
4.8.6 植保產品的殘留分析(不適用于花卉和觀賞性植物) | ||||||
4.8.6.1 | 農場或其顧客能夠證實已獲得其產品消費地的信息和市場的最高質留限量(MRL)。 | 農場或其顧客應掌握最新的產品銷售(無論國內或國際)市場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最高殘留限量(MRL)應通過與顧客溝通確定,并出具滿足消費地最高殘留限量(MRL)殘留的證據。當目標市場為多個地區時,殘留檢查系統應滿足最嚴格的最高殘留限量(MRL)的要求。 | 1級 | |||
4.8.6.2 | 應采取措施使銷售的產品滿足消費地最高殘留限量(MRL)的要求。 | 如銷售市場的MRL比生產國更嚴格,生產者或其消費者可證明已在生產過程中考慮了預期銷售國寂的MRL(通 過修訂植保產品使用方法和(或)采取農殘栓測結果證明)。 | 1級 | |||
4.8.6.3 | 生產者應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產品能滿足消費地的MRL要求。 | 生產者應進行完整風險評估,內容包括評估植保產品的使用以及其他可能導致MRL超標的糟在風險.風險評估應根據附錄D最高殘留限量(MRL)風險評估進行。 | 1級 | |||
4.8.6.4 | 應根據風險評估來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農殘檢測。 | 根據鳳險評估的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農殘分析(提供農殘分析結果報告或農場的植保產品殘留監控體系的材 料)。依據附錄D進行最高殘余限量(MRL)風險評估,當風險評估結論:要求進行殘留栓測時,確定識別分析數量、采樣程序、并委托經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檢測等。不需要進行殘留檢測時,以下要求應得到確認:—對之前4年或更早的殘留分析結果進行驗證并確認沒有如殘留限量超標、沒有使用來經注冊的植保產品;—未使用或少量使用植保產品;—接近收獲期不使用植保產品(對于噴灑植保產品收獲間隔期比收藐前的間隔期更長);風險評估的驗證應由礎立的第三方(如認證檢查員、行業專家等)或客戶完成。 | 1級 | |||
4.8.6.5 | 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取樣。 | 應有書面取樣規程,證明取樣過程符合要求。無論是實驗室人員還是生產者按照程序均可進行取樣。 | 2級 | |||
4.8.6.6 | 當超過生產國和(或)消費地最高殘留限量(MRL),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 當植保產品的最高殘留限量超過生產國或消費地時,有書面的補救步驟和措施(包括與顧客溝通、產品迫蹤等)。 | 1級 | |||
4.8.6.7 | 農殘檢驗實驗室應通過認可機構依據GB/T 27025實施認可。 | 有相關的文件(如:認可證書等)證明農殘檢驗實驗室已經通過認可機構依據 GB/T 27025實施的認可。 | 2級 | |||
4.8.7 植保產品的儲存(如無植保產品儲存時不適用) | ||||||
4.8.7.1 | 植保產品的儲存應符合生產地法律法規的要求。 | 植保產品的儲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 1級 | |||
4.8.7.2 | 植保產品應儲存在一個適宜的地方。 | 植保產品的儲存設施堅固且結構合理。全部適用。 | 2級 | |||
4.8.7.3 | 植保產品儲存地點應安全。 | 植保產品的儲存設施應上鎖以確保安全。全部適用。 | 1級 | |||
4.8.7.4 | 植保產品儲存地點溫度應適宜 | 植保產品儲存設施選擇材料應適宜,且建造地點應適合,以避免溫度影響。全部適用。 | 2級 | |||
4.8.7.5 | 植保產品儲存設施應具有一定的耐火性。 | 植保產品的儲存設施使用了耐火的建筑材料(最低耐燒時間30min)。全部適用。 | 2級 | |||
4.8.7.6 | 儲存植保產品的地點應通風良好。 | 植保產品的儲存設施有足夠的、持續的通風條件,以保證空氣流通,避免有害氣體的積聚。全部適用。 | 2級 | |||
4.8.7.7 | 儲存植保產品的地點照明條件應良好。 | 植保產品的儲存設施有充分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以確保貨架上所有產品的標簽能夠辨識。全部適用。 | 2級 | |||
4.8.7.8 | 存放植保產品的地方應遠離其他物料。 | 使用隔墻或者護墻板類的分隔物來防止植保產品和其它物料間的交叉污染。全部適用。 | 2級 | |||
4.8.7.9 | 儲存植保產品的貨架宜采用非吸收性材料。 | 儲存植保產品的貨架材料(如:金屬硬塑料應覆蓋有防泄漏層)不吸收泄漏的植保產品。 | 2級 | |||
4.8.7.10 | 儲存植保產品的設施應能防止泄漏。 | 根據所儲藏液體植保產品最大容器容量的110%,儲存植保產品的設施內有截留槽或在產品周邊設立防護堤,以 確保不泄漏、滲流或污染到儲存設施外部。全部適用。 | 2級 | |||
4.8.7.11 | 應有稱量和混合植保產品的器具。 | 植保產品的儲存地點或混配地點有稱量器具,這些器具至少每年校準一次。儲存地點或混配地點均配有相應器具和 設施,如水桶、水源等。全部適用。 | 1級 | |||
4.8.7.12 | 應有處理植保產品泄漏的設施和器具。 | 植保產品的儲存地點和混配地點有儲存沙、掃帚、簸箕和塑料袋等物品的固定區域,并進行標識,以便泄漏時使用。全部適用。 | 2級 | |||
4.8.7.13 | 只有接受過正規培訓的員工才能保管植保產品倉庫的鑰匙和進入植保產品倉庫。 | 植保產品存放設施應上鎖,且只有受過正規培訓并使用植保產品的人員才能進入。全部適用。 | 2級 | |||
4.8.7.14 | 應有清晰的植保產品存貨清單。 | 庫存清單清楚記錄了存貨信息(包括植保產品的有效期),清單至少 3 個月更新一次。 | 2級 | |||
4.8.7.15 | 所有的植保產品應儲存于原包裝內。 | 倉庫里所有的植保產品的包裝采用了原包裝,有破損的需更換新包裝時,新包裝標簽上涵蓋了原標簽所有信息。全部適用。 | 1級 | |||
4.8.7.16 | 用于認證產品的植保產品應與其他植保產品分開儲存。 | 用于非注冊和(或)非認證產品上的植保產品需清晰標示并分別儲存。 | 2級 | |||
4.8.7.17 | 貨架上的液狀植保產品不應放在固態植保產品的上方。 | 貨架上的液態植保產品不應放在固態植保產品的上方。全部適用。 | 2級 | |||
4.8.8 避免植保產品危害的措施 | ||||||
4.8.8.1 | 所有接觸植保產品的員工宜每年按當地的規定自愿參加體檢。 | 按國家或地方的規定,所有接觸植保產品的員工每年自愿參加體檢。 | 3級 | |||
4.8.8.2 | 農場應有人員再次進入施藥區間隔期的規定。 | 有清晰的文件規定,根據標簽的說明,規定人員再次進入施藥區的問隔期。如標簽上無相關信息,則員工再次進入種植區域前,植株上噴灑的殘留物應干燥。 | 1級 | |||
4.8.8.3 | 在距植保產品倉庫10m區域內應有明顯的事故處理程序。 | 植保產品存放設施和混配地點的10m區域內,有詳細的事故處理程序,程序包括救護的基本步驟和措施。全部適用。 | 2級 | |||
4.8.8.4 | 人員意外污染時,應有相應的處理設施。 | 植保產品的存放設施和混配地點的10m區域內有眼睛清洗設施,有清潔水源、急救箱以及事故處理程序,其中包括應急聯系電話、常見事故的基本處理步驟,所有的事故設施和標識應長期保持且清晰可見。全部適用。 | 2級 | |||
4.8.8.5 | 應按照標簽說明正確處理和配制植保產品。 | 為保證植保產品按正確方法充分混配,有充足的器具并按照標簽說明進行了處理和配制。全部適用。 | 2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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